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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23年10月公司法历年真题

    卷面总分:100分     试卷年份:2023.10    是否有答案: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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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试题序号

    下列关于公司设立的表述,正确的是

    • A、公司设立行为从性质上来看属于行政行为
    • B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
    • C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
    • D、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,只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,不得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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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、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,该会议决议

    • A、不成立
    • B、不存在
    • C、无效
    • D、可撤销

    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表述,正确的是

    • A、两者均由两个以上出资人发起成立
    • B、两者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
    • C、两者均由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
    • D、两者的出资人均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

    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,股东共30人,董事会成员共5名,分别是张某(持股45%)、李某(持股25%)、王某(持股15%)、赵某(持股3%)、孙某(持股2%),其中张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和公司法定代表人,李某任副董事长。其余25个股东持股均不到1%。 至2021年4月,鉴于公司经营受新冠疫情和其他因素等影响,董事长张某认为公司部分资金闲置降低了公司的利润率,拟减少注册资本,遂在2021年4月10日以自己的名义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,定于4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商议公司减资方案。 2021年4月20日开会时,实际到会的股东只有张某、李某、孙某和另外2个股东吴某、刘某共5人。会议就公司注册资本减至1500万元的方案进行表决,以张某、李某、吴某赞成,孙某、刘某反对的表决结果,通过了公司减资的决议。 会后,因故未参会的王某和赵某对本次会议决议均明确表示不满,并对决议的效力提出了异议。王某拟向董事会提议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,重新商议公司减资的事情。而赵某则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撤销该决议。此外,刘某打算请求公 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,完全退出公司。 问题: (1)王某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?法律依据是什么? (2)若王某于2021年6月25日正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,董事会应当如何处理? (3)赵某对该减资决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,是否于法有据?并简要说明。 (4)若赵某于2021年6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,法院应如何处理?为什么? (5)若刘某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,完全退出公司,是否于法有据?并简要说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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